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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群众的自活组织,是城市工作的基础,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是加强社区建设的基本条件。省、市对解决社区办公用房问题都有明确的要求,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[2002]185号文件更是明确规定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(包括经济适用房和旧城危改开发项目),应将社区居民和委员会用房的建设纳入规划设计方案,按每500户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配套标准与住宅同步建设,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一个月内,无偿移交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,并办理移交手续”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以上规定没有很好得以落实,有的开发商完工后,不与街道办事处联系,卖完房,撒手走路,致使新建小区社会办公用房落空,社区居委会无法建立,带来很大社会问题。为此建议:
1、加强对开发商的管理,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,对不按规定同步规划社区办公用房的开发项目不立项;不同步实施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不批准施工;不按要求向街道移交社区办公用房的不验收、不准售房。
2、对已完工的新建小区(含旧城改造项目)执行武城开[2002]185号文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对未执行或是执行不到位的,要责成限期执行到位;对拒不执行的,要采取必要的行政、经济手段(如罚款、停批新建项目等),必要时,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予以解决。
3、重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,有关部门在审批开发项目时,应吸收项目所在地街办事处参与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验收过程,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;同时,也要求街办事处在项目完工,居民入住后,及时继续建社区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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