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,以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。
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及时、真实、公正和便民的原则。以公开为原则,不公开为例外。
按照《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除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,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
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(一)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信息专刊或者利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;
(二)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、资料索取点、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和设施;
(三)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电话专线和传真,实行人工受理咨询;
(四)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府信息。
信息公开机构:
武汉市城市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
地 址:
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965号
电 话:
027-82600068
传 真:
027-82600058
电子邮箱:
whkfb@126.com
网 址:
www.wh-kfb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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